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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房屋未擇定為自住使用 按非自住稅率課稅
[ 收錄:pchkuo | 時間:2014-12-12 12:28:43 | 作者:台北 / 張辰卿 | 來源: |

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調高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臺北市政府已配合修正該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依納稅人持有房屋戶數多寡採2.4%3.6%差別稅率。為維護納稅人權益,臺北市稅捐處前已針對持有該市多戶住家用房屋的納稅人寄發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計8萬多件,對未回覆或未勾選為自住房屋者,該處已依財政部所訂定作業規範,逕行核定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此次修法主要是提高非自住房屋的持有稅負,期能促使空屋充分釋出,落實居住正義,修正後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納稅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1.2%,住家用房屋於扣除自住房屋後,其餘房屋即屬非自住房屋,凡納稅人在臺北市持有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者,其每戶房屋均按2.4%稅率;持有3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每戶房屋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截至10月底對上述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回覆勾選結果者約有6萬件,該處將針對已擇定自住房屋者,寄發核准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核准函;另未回覆或未勾選者,亦會寄發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通知函。納稅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向通知函記載的承辦人查詢,若想更瞭解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訊息及該處連絡管道,可至該處網站首頁(www.tpctax.taipei.gov.tw)/103年房屋稅率修正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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